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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碳排放配額管理的實施細則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5-03-31 | 18164 次瀏覽 | 分享到:

          (一)基準線法

          控排企業配額=上年度實際產量×當年度產量修正因子×基準值×當年度下降系數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設計產能×基準值

          (二)歷史排放法

          控排企業配額=歷史平均碳排放量×當年度下降系數

          新建項目企業配額=預計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碳排放折算系數

          各行業的產量修正因子、基準值、年度下降系數的具體取值或計算方法,在公布當年度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時予以明確。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控排企業發放免費配額。對于按基準線法分配配額的控排企業,省發展改革委在全省完成年度核查工作并核定企業配額后,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對企業免費配額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據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組織有償配額競價發放。控排企業可自愿到有償配額競價發放平臺(以下簡稱競價平臺)購買有償配額。新建項目企業在轉為控排企業管理前,須按第四章規定購買足額的有償配額。

          配額有償發放所取得的收益,應專項用于促進減碳工作以及相關能力建設。

          第十二條 控排企業、新建項目企業對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發展改革委提請復核,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評議核實后于2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對于因經濟形勢變化或行業發展等原因造成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委托行業配額技術評估小組進行分析評估后,制定總體配額調整方案。

         

        第三章 配額清繳履約

         

          第十三條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按照碳排放核查機構核查并經省發展改革委認定的上一自然年度實際碳排放量,通過注冊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控排企業因配額抵押融資等原因被凍結的配額,不能用于清繳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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