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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門聯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4-08-11 | 31161 次瀏覽 | 分享到:
                                                        兩部門聯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兩部門聯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編者按: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大力發展綠色建材,支撐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新型城鎮化建設需求,落實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加快轉變城鄉建設模式和建筑業發展方式,改善需求結構,培育新興產業,促進建材工業轉型升級,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良性互動,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綠色建材推廣應用,規范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更好地支撐綠色建筑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內可減少對天然資源消耗和減輕對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綠色建材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是指依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按照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要求,對申請開展評價的建材產品進行評價,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活動。
        標識包括證書和標志,具有可追溯性。標識的式樣與格式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
        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企業名稱、地址;
                (二)產品名稱、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三)評價依據;
                (四)綠色建材等級;
                (五)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發證機構;
                (七)綠色建材評價機構;
                (八)證書編號;
                (九)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四條每類建材產品按照綠色建材內涵和生產使用特性,分別制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標識等級依據技術要求和評價結果,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三個等級。
                第五條評價標識工作遵循企業自愿原則,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六條鼓勵企業研發、生產、推廣應用綠色建材。鼓勵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優先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綠色建筑、綠色生態城區、政府投資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應使用獲得評價標識的綠色建材。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各地開展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和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制定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建立全國統一的綠色建材標識產品信息發布平臺,動態發布管理所有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三星級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工作,負責在全國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省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九條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和相應的技術要求,負責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工作,包括受理生產企業申請,評價、公示、確認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三章  申請和評價
                第十條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由生產企業向相應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評價技術要求申請相應星級的標識。
                第十二條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相符的生產能力和知識產權;
                (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四)具有完備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五)申請的建材產品符合綠色建材的技術要求,并在綠色建筑中有實際工程應用;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價申報書,提供相關證書、檢測報告、使用報告、影像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每類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進行獨立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產品抽檢。
                第十五條評審結果由綠色建材評價機構進行公示,依據公示結果確定標識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開。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可申請延期復評。
                第十六條取得標識的企業,可將標識用于相應綠色建材產品的包裝和宣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標識持有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假冒。
                第十九條對綠色建材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訴,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標識,并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標識產品經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領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標識產品與申請企業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五)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每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發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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