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建材行業應嚴格堅持誠信原則,自覺維護本行業和本單位聲譽。
第十三條 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職業水平,促進職工整體素質的提高。
第十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建材行業實際情況,開展對建材行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培訓。
第十五條 培養本行業的先進典型,積極表彰本協會的優秀職工,推動協會自律工作的開展。
第十六條 按有關規定向協會報送本單位的有關會計、統計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會員應積極參與行業自律管理,按協會章程規定承擔相應義務,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根據行業自律 管理需要進行相關調查、取證,會員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無故阻擾。
第十九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在經營中加強聯系、相互支持、友好協商、團結合作。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奪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他人,不得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加強從業人員自律教育,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做到:
(一)模范遵守國家在建筑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二)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于職守;
(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
(四)樹立團體精神,團結同事,熱情服務;
(五)自覺維護本協會和本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六)自覺保守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和行業機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違反本協會自律保障機制應按協會獎勵懲戒方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