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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項機制”之:自律保障機制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12-18 | 18452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十二條  建材行業應嚴格堅持誠信原則,自覺維護本行業和本單位聲譽。

        第十三條  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職業水平,促進職工整體素質的提高。

        第十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和建材行業實際情況,開展對建材行業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培訓。

        第十五條  培養本行業的先進典型,積極表彰本協會的優秀職工,推動協會自律工作的開展。

        第十六條  按有關規定向協會報送本單位的有關會計、統計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會員應積極參與行業自律管理,按協會章程規定承擔相應義務,支持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根據行業自律 管理需要進行相關調查、取證,會員應予以積極配合,不得無故阻擾。

        第十九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在經營中加強聯系、相互支持、友好協商、團結合作。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奪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貶低、詆毀他人,不得竊取他人的商業秘密,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加強從業人員自律教育,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做到:

        (一)模范遵守國家在建筑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二)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忠于職守;

        (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

        (四)樹立團體精神,團結同事,熱情服務;

        (五)自覺維護本協會和本行業的形象和聲譽;

        (六)自覺保守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和行業機密。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違反本協會自律保障機制應按協會獎勵懲戒方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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