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我省建材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我省建材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建材行業是指廣東省內從事建筑材料制造、研發、設計、經營、流通、教育、服務、檢測、認證、傳媒等活動的行業的總稱。
第三條 建材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愛國、守法、公平、誠信。
第四條 倡議我省全行業從業者加入本公約,從維護國家和全行業整體利益的高度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簡稱“廣東省建材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道德準則,積極推動我省建材職業道德建設。
第七條 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支持采取各種措施嚴厲打擊“偽劣假冒”、“操縱市場”、“擾亂市場秩序”等不法行為。企業要遵守廣告法,不做虛假廣告、不誤導消費、不貶低他人產品、不損害其他企業的聲譽,不使用虛假證件,自覺維護本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八條 自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侵犯消費者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企業必須加強企業管理,按產品標準組織生產,不斷完善各種體系、產品認證,不合格產品不出廠,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抵制不符合產品質量、環保標準的供貨要求。
第十條 企業要努力發展高新技術,倡導生產、銷售環保產品。
第十一條 企業要自覺尊重并維護知識產權,反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開展建材行業科研、生產及服務等領域的協作,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獲取科技成果、專利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十二條 企業要增強環保意識,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產過程中不污染環境,盡可能利用各種廢料,不向市場提供有毒有害、損害消費者健康和損害環境的產品。
第十三條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十四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五條 廣東省建材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廣東省建材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建材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及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十九條 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內由廣東省建材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二條 我省建材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可以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行業的自律協議,經公約成員單位同意后,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建材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