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評審結果由綠色建材評價機構進行公示,依據公示結果確定標識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同時報主管部門備案,由主管部門在信息平臺上予以公開。
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可申請延期復評。
第十六條取得標識的企業,可將標識用于相應綠色建材產品的包裝和宣傳。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標識持有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使用證書和標志,保證出廠產品與標識的一致性。
第十八條標識不得轉讓、偽造或假冒。
第十九條對綠色建材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訴,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出現下列重大問題之一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或者由主管部門責令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撤銷已授予標識,并通過信息發布平臺向社會公布。
(一)出現影響環境的惡性事件和重大質量事故的;
(二)標識產品經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領域抽查不合格的;
(三)標識產品與申請企業提供的樣品不一致的;
(四)超范圍使用標識的;
(五)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標識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