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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 》公布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0-06-23 | 20789 次瀏覽 | 分享到:

            污染源普查對象不得遲報、虛報、瞞報和拒報普查數據;不得推諉、拒絕和阻撓調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材料消耗記錄、生產記錄、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以及其他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有關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 污染源普查范圍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和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第十一條 工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登記信息,原材料消耗情況,產品生產情況,產生污染的設施情況,各類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和綜合利用情況,各類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

            農業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規模,用水、排水情況,化肥、農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以及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情況,秸稈等種植業剩余物處理情況以及養殖業污染物產生、治理情況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從事第三產業的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污染物的產生、排放、治理情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情況,城鎮生活能源結構和能源消費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設施基本情況和運行狀況,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情況,滲濾液、污泥、焚燒殘渣和廢氣的產生、處置以及利用情況等。

            第十二條 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體范圍和內容,由國務院批準的普查方案確定。

            第十三條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必要時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三章 污染源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按照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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