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意見;
(八)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對當地文物保護的意見(需要時);
(九)省級軍事設施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影響軍事設施使用和安全的意見(需要時);
(十)省級民航主管部門對項目是否影響民航運行的意見(需要時);
(十一)銀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企業自有資金承諾函(證明材料)、投資協議等;
(十二)燃料供給、運輸及灰渣綜合利用方案或協議等;
(十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專項規劃(熱電聯產專項規劃)的審查批復文件;
(十四)項目配套選用鍋爐的訂貨協議;
(十五)有關部門對項目當地燃料來源的論證和批復文件;
(十六)項目單位和當地其他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項目運行及近三年校驗情況;
(十七)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主要從以下方面對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
(三)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四)是否符合國家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政策;
(五)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六)地區布局是否合理;
(七)項目環保、用地、用水、能耗等方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八)是否符合社會公眾利益;
(九)是否符合電力體制改革有關規定,防止出現市場壟斷;
(十)接入電網系統是否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