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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02-26 | 9752 次瀏覽 | 分享到:


            (十一)項目法人或投資方是否符合市場準入條件并具備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的能力;
            (十二)項目設計單位是否符合有關資質規定等。
            七、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為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應按有關規定申請延期。
            八、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九、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開工情況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建設過程中應定期報告工程進展情況。項目建成投產、竣工驗收合格并認定后,方可申請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或補貼政策。
            十、此前有關煤矸石綜合利用電廠項目核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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