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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項機制”之:獎勵懲戒機制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12-18 | 22541 次瀏覽 | 分享到: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協會者;

        2)領導有方、勤工作且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協會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3、公司可設員工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4、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培訓、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及時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

        2、部門主管審核決定,簽署意見;

        3、辦公室會議商討后經秘書長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協會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第九條  處罰種類。協會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觸犯協會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協會權益;

        5、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6、多次欺詐、謾罵、威脅領導;

        7、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協會名義招搖撞騙;

        8、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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