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協會者;
(2)領導有方、勤工作且有相當成效者;
(3)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規守紀,服從領導,協會業楷模;
(5)主動積極為協會,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的員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條 獎勵標準。
第七條 其他獎勵規定。
1、凡獲社會各類獎勵或榮譽稱號,其待遇按頒獎機關規定執行;
2、公司對有突出貢獻者,可授予稱號;
3、公司可設員工獎,設定獎勵額度,每年頒發給工作優異者,起到類似諾貝爾獎的效應;
4、公司可通過獎勵汽車、住房、培訓、旅游等實物形式嘉獎勉勵先進員工。
第八條 獎勵程序。
1、員工有符合獎勵條件的,及時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
2、部門主管審核決定,簽署意見;
3、辦公室會議商討后經秘書長簽字后生效;
4、凡獲得獎勵的員工均由協會發給獎狀或證書,并張榜公布;
5、獎勵事宜記入員工檔案;
6、員工獎金在頒布時發放,獎勵提成在其業績完成后1個月內兌現。
第三章 處 罰
第九條 處罰種類。協會可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1、精神處罰。
(1)口頭警告;
(2)書面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2、物質處罰。
(1)一次性罰金;
(2)降級、撤職(減薪);
(3)留用察看;
(4)辭退。
第十條 過失分類。
(一)甲類過失
1、記大過后仍再犯;
2、因觸犯法律被勞教、管制、罰金、判刑;
3、盜竊財物,挪用公款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觸犯協會規章制度、嚴重侵犯協會權益;
5、煽動他人不服從規定或怠工;
6、多次欺詐、謾罵、威脅領導;
7、利用職權謀私、受賄,以協會名義招搖撞騙;
8、有重大泄密行為。
(二)乙類過失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
2、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
3、違抗、命令或威脅侮辱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