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領導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協會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協會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協會事件,任其發生;
8、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9、在協會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人爭吵,影響協會聲譽;
5、在協會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7、造謠生事。
第十一條 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4、處罰依據實際情況進行。
第十三條 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秘書處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部門主管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