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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新修訂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作者:msc | 發布時間: 2020-05-06 | 68519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九十三條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有關方面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措施,加強對從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專業化、規?;l展。

         

          第九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固體廢物利用單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置等的新技術,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

         

          第九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下列事項:

         

         ?。ㄒ唬┕腆w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

         

         ?。ǘ┥罾诸?;

         

         ?。ㄈ┕腆w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

         

         ?。ㄋ模┲卮髠魅静∫咔榈韧话l事件產生的醫療廢物等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五)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其他事項。

         

          使用資金應當加強績效管理和審計監督,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

         

          第九十七條 國家發展綠色金融,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九十八條 從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鼓勵并提倡社會各界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捐贈財產,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十九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一百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府采購過程中,應當優先采購綜合利用產品和可重復使用產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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