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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新修訂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作者:msc | 發布時間: 2020-05-06 | 71006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一百零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對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未予查處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并公開污染排放數據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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