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若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并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擬定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訂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除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中第(一)、(二)、(七)、(九)、(十一)的職權外,并行使如下職權:
(一) 制定本會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每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出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提名建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