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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來源: | 作者:pro612f0f | 發布時間: 2009-06-30 | 28696 次瀏覽 | 分享到: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若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本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建材行業社團工作,具有本職務需要具備的業務素質和開拓進取精神。
            第二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或聘用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更、增補和換屆,其候選人選由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推薦。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文件;
        (四)其他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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