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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來源: | 作者:pro612f0f | 發布時間: 2009-06-30 | 28704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負責組織申請入會的審批、發證,以及決定本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七)對各專業委員會實施管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選任制)或列席(聘任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接受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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